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92民初706号 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安海镇恒安工业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000611528672E。
法定代表人:施文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吉玉,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文庆,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重庆市潼南区围城嘉元便民店,经营场所重庆市潼南区梓潼街道办事处建设路1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3588940545T。
经营者:蒋松谷,身份信息不详。
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市潼南区围城嘉元便民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6日立案。
原告于2021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0元,由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