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92民初1076号原告:普拉达有限公司(PRADA S.A.),住所地卢森堡1118卢森堡市艾丁根大街23号,注册号:B48328。
法定代表人:奥﹒布吕德雷,常务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发举,重庆千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莎,女,1976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
原告普拉达有限公司(PRADA S.A.)与被告王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6日立案。
原告于2021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普拉达有限公司(PRADA S.A.)自愿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普拉达有限公司(PRADA S.A.)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普拉达有限公司(PRADA S.A.)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