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92民初1867号 原告: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云埔工业区埔南路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72562876XM。
法定代表人:罗文贵,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晓岚,广东创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蕾,广东创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孔琼,女,1958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
原告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孔琼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9日立案。
原告于2021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