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浙0281民初4929号 原告:上海如海超市连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陈更,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光,上海知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檀文芳,上海知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余姚市陆埠新如海食品店,住所地:浙江省余姚市陆埠镇。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经营者:林健勇,男,1983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
公民身份号码:XXX。
原告上海如海超市连锁有限公司诉被告余姚市陆埠新如海食品店侵害商标权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日立案。
原告上海如海超市连锁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日向法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并承诺不再缴纳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如海超市连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