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92民初1173号 原告:福州市稻花香米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马尾镇江滨东大道100-1号世创国隆中心2705#(自贸试验区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5MA2YB7HN7B。
法定代表人:周欣,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雪,北京百瑞(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晓军,北京百瑞(成都)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沙坪坝区王小青食品经营店,经营场所重庆市沙坪坝区沙滨路9号附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06MA60PMRT32。
经营者:王小青,身份信息不详。
被告:五常市旺达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五常市杜家镇张家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84686035725N。
法定代表人:王洪轩,职务不详。
被告:云南亿口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东郊凉亭(昆明良田粮食转运有限公司)内8-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11MA6K7RLU7U。
法定代表人:李天秀,职务不详。
原告福州市稻花香米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沙坪坝区王小青食品经营店、五常市旺达米业有限公司、云南亿口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 日立案。
原告于2021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福州市稻花香米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州市稻花香米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2525元,由原告福州市稻花香米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