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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常市大米协会与北京北苑新隆嘉超市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东民(知)初字第09859号
案件名称五常市大米协会与北京北苑新隆嘉超市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09-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五常市大米协会,北京北苑新隆嘉超市,北京粮海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知)初字第09859号原告五常市大米协会,住所地黑龙江省五常市农委办公楼内。

法定代表人张汝辉,会长。

委托代理人李光耀,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宝峰,北京浩天信和(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北苑新隆嘉超市,经营场所北京市通州区北苑南路**号**栋。

经营者董文博,男,满族,1986年12月14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马闯,男,1987年12月22日出生,北京北苑新隆嘉超市采购员。

被告北京粮海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四季青西冉村259号平房。

法定代表人王目芹,经理。

委托代理人彭颖,女,1962年11月30日出生,北京粮海食品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

原告五常市大米协会诉被告北京北苑新隆嘉超市、北京粮海食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五常市大米协会于2015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粮海食品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五常市大米协会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五常市大米协会撤回对被告北京粮海食品有限公司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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