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沪0104民初30047号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梅州市。
法定代表人:曾智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俊谅,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娇阁,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谢鼎武,男,汉族,户籍地址湖南省。
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利来公司)与被告谢鼎武、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寻梦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4日立案后,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规定,由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于2021年5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金利来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俊谅、赵娇阁、被告寻梦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被告谢鼎武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审理中,原告金利来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寻梦公司的起诉,本院裁定予以准许。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金利来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谢鼎武:1.立即停止销售、许诺销售侵犯金利来公司第XXXXXXX号、第XXXXXXX号注册商标(以下称为涉案两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2.赔偿金利来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60,000元(合理费用包含律师费10,000元、公证费800元、侵权物品购买费268元);
3.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审理过程中,金利来公司申请撤回第一、第三项诉讼请求。
事实和理由:金利来(远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金利来远东公司)是涉案两商标的注册人,上述商标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经续展在有效期内。
金利来远东公司许可金利来公司在中国大陆地区使用上述商标,并有权以自己名义对侵犯上述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提起民事诉讼。
金利来商标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具有极高的知名度。
谢鼎武是“拼多多”购物平台网店经营者,未经许可,擅自销售侵犯金利来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给金利来公司造成了损失,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谢鼎武未应诉答辩。
本院认定事实如下:金利来远东公司系下列商标注册人:1.第XXXXXXX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呢绒夹克(衣服)、风衣等,注册有效期限自2003年3月21日至2013年3月20日。
后该注册商标续展注册期限至2023年3月20日;
2.第XXXXXXX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呢绒夹克(衣服)、风衣等,注册有效期限自2003年3月21日至2013年3月20日。
后该注册商标续展注册期限至2023年3月20日。
2019年3月31日,金利来远东公司与金利来公司签订《商标许可使用授权书》,金利来远东公司将其合法拥有的“金利来”系列商标(含涉案两商标)专用权授权给金利来公司使用,许可区域为中国大陆地区,许可方式为普通许可,许可期限为2019年4月1日至2024年3月31日。
此外,金利来公司有权以自己名义对侵害“金利来”系列商标的行为提起诉讼等。
2004年11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公布了《商标局最新认定62件驰名商标清单(二)》,其中包括“金利来goldlion及图”商标,类别为第25类:服装、领带、鞋。
2020年4月19日,金利来公司在拼多多平台上的“衣品I服饰”店铺购买了名称为“2020新款春装男装夹克商务羊毛外套翻领中年爸爸装高档上衣”的商品一件,购买价格为268元。
2020年4月23日,金利来公司派员在广东省广州市南方公证处公证人员监督见证下,取出运单号为XXXXXXXXXXXXX的韵达快递包裹一件,并在公证人员的现场监督下将上述包裹拆开,公证员对该包裹及内装物品拍照后予以封存。
上述内容分别详见(2020)粤广南方第027023号、026994号、027024号公证书。
庭审中,在确认上述公证购买的实物封存完好的情况下,当庭予以拆封。
公证实物外包装袋显示为韵达快递,单号为XXXXXXXXXXXXX。
快递包裹内有一商品包装袋,包装袋内有男式夹克外套一件(以下称为被控侵权商品)。
被控侵权商品在外包装、衣服吊牌、水洗标以及衣服内侧口袋内等多处均印有“/”、“/”标识,经比对分别与涉案两商标的视觉效果相同。
金利来公司表示,被控侵权商品非金利来公司正品,亦未经金利来公司授权。
另查明,拼多多网站及拼多多手机软件由寻梦公司运营。
谢鼎武在拼多多平台开设有名为“衣品I服饰”的店铺。
庭审中,金利来公司与寻梦公司确认涉案商品于2020年4月27日下架,涉案店铺已于2020年11月27日关店。
截至下架,涉案商品ID剔除退货及退款后的实际成交销售数量共计430件,销售金额为116,635元。
以上事实有附卷证据以及本院审理笔录等证实。
本院认为,金利来远东公司系涉案两商标的权利人,金利来公司经其授权有权使用涉案商标并有权就侵犯该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提起诉讼。
本案纠纷发生时,涉案两商标均在有效期内,故金利来公司享有的涉案商标相关权益受法律保护,有权提起本案诉讼。
根据商标法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以及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均构成商标侵权。
本案中,被控侵权商品上使用了“/”、“/”标识,经比对与涉案的第XXXXXXX号、第XXXXXXX号商标的视觉效果基本一致,构成相同。
谢鼎武销售的商品系服饰,与权利商标的核定使用范围系属同类。
谢鼎武未经授权,销售被控侵权产品,其行为已侵犯了金利来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关于赔偿金额及合理费用。
鉴于金利来公司因被侵权所受损失、谢鼎武因侵权行为所得利益均难以确定,由本院综合考虑涉案商标的市场知名度、被告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性质、情节及持续时间等因素予以酌定。
关于律师费、公证费等维权合理费用,虽然金利来公司未提供证据,但确有律师出庭参与诉讼,并提交了公证文书,由本院综合考虑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及公证人员的实际工作量、案件难易程度、相关收费标准等因素,酌情予以支持。
审理过程中,金利来公司申请撤回第一、第三项诉讼请求。
对此,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可予准许。
被告谢鼎武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因此产生的不利后果由其自行承担。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谢鼎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合计人民币30,000元;
二、驳回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负担325元,被告谢鼎武负担97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审判员 王欣元书记员 严 萍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
第六十三条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六)赔偿损失;
……。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