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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与高邮市新一代商店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苏知民终字第00204号
案件名称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与高邮市新一代商店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09-1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高邮市新一代商店,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苏知民终字第0020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高邮市新一代商店,经营场所江苏省高邮市府前街***号。

经营者朱小玲。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文冠路中段奥迪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蔡东青,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杜袁成,南京知识(马鞍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珒,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高邮市新一代商店因与被上诉人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扬知民初字第000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高邮市新一代商店以其与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9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高邮市新一代商店的撤回上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高邮市新一代商店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高邮市新一代商店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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