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中民四初字第00419号原告林圣斌。
委托代理人赵雨民,河南天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江文,河南天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董文学。
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圣斌与被告董文学侵害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林圣斌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林圣斌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圣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2元(原告林圣斌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176元,由原告林圣斌负担,其余176元退还原告林圣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