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京0102民初17806号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
法定代表人:刘鹏,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乐,北京京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宏达顺盛五金建材销售部,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西红门镇聚鑫隆华市场内百货门面14号。
经营者:李宪芬。
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宏达顺盛五金建材销售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因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需补充证据材料,对本案另行处理,且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明确表示不预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