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沪知民初字第10号原告杭州耐德制冷电器厂。
法定代表人蔡明勇。
委托代理人王浩,上海汇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仲国。
被告上海前臻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雪。
委托代理人黄威,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璞虑,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阿里巴巴(中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陆兆禧。
委托代理人王亚,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金苗江,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杭州耐德制冷电器厂诉被告上海前臻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前臻公司)、阿里巴巴(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阿里巴巴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的委托代理人王浩、李仲国,被告前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黄威、黄璞虑,被告阿里巴巴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亚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系专业生产饮水机系列的企业,享有“清洗方便的过滤器”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号ZLXXXXXXXXXXXX.6。
该专利产品使用于自来水管道入户前的水质清洁过滤。
原告发现被告前臻公司公开在阿里巴巴网站(1688.com)批发销售侵犯原告专利权的被控侵权产品,其中,1-23台为每台人民币(以下币种相同)90元、24-47台为每台80元、﹥=48台为每台70元,销售月记录网页显示,已批发1,979台。
原告为制止侵权还支出了3万余元的合理费用。
原告认为,被告前臻公司未经原告许可,擅自生产、销售侵犯原告专利权的产品,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原告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前臻公司停止侵犯原告专利权的制造、销售;
2、被告前臻公司赔偿原告按因侵权获利暂计1元(待从2013年12月18日至今的总利益司法审计后变更);
3、被告前臻公司赔偿原告为调查、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律师费30,000元、公证费1,000元、购买实物费用96元;
4、被告阿里巴巴公司对原告第二、三项诉请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诉讼中,原告变更第二项诉讼请求为要求前臻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万元。
原告还说明,其主张的公证费1,000元包括本院(2015)沪知民初字第9号案件的公证费,因原告无法确定两个案件是否都可以胜诉,故若两案都胜诉,则主张公证费在两案中平摊,若只有一案胜诉,则不再主XX摊。
被告前臻公司辩称:1、前臻公司未生产、销售被控侵权产品;
2、被告前臻公司在阿里巴巴网站上向原告出售的并非本案被控侵权产品;
3、被控侵权产品采用的是现有技术,且与原告专利既不相同也不等同;
4、原告主张50万元赔偿请求缺乏依据;
5、原告主张的公证费、律师费存在重复计算的情况。
被告阿里巴巴公司辩称:1、阿里巴巴公司只是软件提供商,非涉案网站的经营主体,原告起诉阿里巴巴公司属主体不适格;
2、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阿里巴巴公司)作为网络服务提供商,就本案涉嫌侵权行为,及时采取了防范措施,不具有过错。
故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对阿里巴巴公司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10年4月28日,原告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清洗方便的过滤器”实用新型专利,2011年1月12日获得授权,专利号为ZLXXXXXXXXXXXX.6。
该专利目前仍在保护期内。
该专利权利要求记载:“1.清洗方便的过滤器,包括滤筒和安装于所述的滤筒内部的滤芯所述的滤筒的顶部设有进水通道和出水通道,所述的滤筒的底部设有排水阀;
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滤芯为与滤筒内腔适配的过滤网,所述的过滤网套接于一清洗骨架中,所述的清洗骨架上设有洗刷所述的过滤网的刷子,所述的清洗骨架与一能带动其旋转的旋钮固接;
所述的旋钮与所述的滤筒可转动连接,所述的排水阀设置于所述的旋钮上。
”该专利说明书的技术背景部分记载:现有的前置过滤器包括滤筒和安装于滤筒内部的滤芯,滤筒上部设有进水口和出水口,进水口通过滤芯与出水口连通。
工作时,待过滤的水从进水口进入滤筒内,流经滤芯,获得净水,净水由出水口排出。
这种前置过滤器需要清洗滤芯时,通常需要将滤筒拆开,将滤芯取出,再进行清洗,操作复杂。
说明书进一步记载:本实用新型的技术构思是:在不锈钢滤网外设置清洗骨架,需清洗滤网时,转动旋钮,带动清洗骨架旋转,刷子洗刷滤网。
再打开排水阀,污水即从排水管道流出。
本实用新型具有清洗滤芯方便快捷的优点。
说明书参照附图实施例记载“所述的清洗骨架6上设有洗刷所述的过滤网的刷子61”。
附图中61标示的是滤网外围凸条状的刮洗刷。
2014年12月2日,原告委托代理人李仲国在浙江省杭州市钱塘公证处下沙服务中心办公室在公证员的监督下进行了网页公证保全行为,在“1688.com阿里巴巴打造的全球最大的采购批发平台”网站搜索“前置过滤器”,点击“前置过滤器ff06b管道水过滤家用家庭厨房净水器大量批发加工”网页,网页上部显示:“上海前臻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全国专业生产前置过滤器净水器”、“招商电话:021-XXXXX****X****XXXXX”;
网页左侧显示有被控侵权产品图片,网页右侧显示:1-23台90元、24-47台80元、﹥=48台70元,1,979成交;
6分活结4,712台可售,4分活结77,520台可售。
2015年1月7日,原告以案外人褚雪峰名义通过上述网页向被告前臻公司订购货品名称记载为“前置过滤器ff06b管道水过滤家用家庭厨房净水器大量批发加工”1台,规格6分活结,单价90元,运费6元,实付款96元。
原告提供的订单详情单上载明物流信息以及物流单包含的货品即前述网页图示的产品,其中的运单编号与快递单编号相同。
原告提供了被控侵权产品一台,其外包装上无来源标识,内有使用指南说明书一份,其封面下部以及封底均记载有“上海前臻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市奉贤区扶港路XXX弄XXX号”,封底记载“联系电话:021-XXXXX****X****XXXXX”;
在说明书封底还记载注意事项:“如发现产品有质量问题,请联系就近的特约维修部修理。
……本厂不承担任何责任,请使用本厂提供的滤芯和配件以保证净水机的正常运转……。
”经比对,被告前臻公司认为,被控侵权产品没有原告专利中“洗刷过滤网的刷子”这一技术特征,两者不相同,被控侵权产品上有清洁装置,但不是刷子,相对于刷子清洁装置是上位概念。
原告认为被控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与原告专利相同,刷子不一定是有毛的,而是结构紧密结合,通过转动清洗水垢,起到清洁作用的。
被告前臻公司成立于2013年12月18日,注册资本10万元。
被告阿里巴巴公司的《营业执照》上记载的经营范围并无互联网经营内容。
杭州阿里巴巴公司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记载的业务各类包含互联网信息服务,网站域名包括1688.com。
2015年2月13日,杭州阿里巴巴公司经公证浏览前述被控侵权产品网页,发现商品链接已经删除。
原告与上海汇坤律师事务所签订聘请律师合同一份,约定:原告因前臻公司、阿里巴巴公司侵犯专利权纠纷一案,原告聘请上海汇坤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诉讼,律师费3万元,待案件审理终结时支付。
原告另支付公证费1,000元。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实用新型专利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及附图、专利年费缴纳收据、公证书、订单详情单、快递单、被控侵权产品实物、支付费用票据、律师聘请合同等证据以及原、被告陈述予以证实。
被告前臻公司提出被控侵权产品采用现有技术,其为此提供如下证据:XXXXXXXX.7号“自清洁过滤器”、XXXXXXXXXXXX.6号“免拆洗过滤器”、XXXXXXXXXXXX.4号“一种滤水器”三项实用新型专利的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及附图。
其中:XXXXXXXX.7号“自清洁过滤器”实用新型专利,于2002年2月13日被授权,该专利权利要求书记载:“1、一种自清洁过滤器,它由料筒和由多个过滤片组成的滤片组件构成,滤片组件安装在料筒内,料筒开有进料口和洁料出口,其特征是所述安装在料筒中的滤片组件还与一个驱动装置相连接,以使驱动装置可带动滤片组件转动,所述的料筒内还加设有多个括刀组成的括刀组件,括刀组件上的括刀正好插入滤片组件的滤片间隙之中。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自清洁过滤器,其特征是所述的料筒底部还加设一个排碴阀。
3、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自清洁过滤器,其特征是所述的驱动装置是一个减速电机。
4、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自清洁过滤器,其特征是所述的驱动装置是一个手轮。
”经比对被控侵权产品与该专利,两者主要区别在于该专利是采用滤片组件和括刀以及包括一个减速电机或一个手轮的驱动装置,被控侵权产品则采用清洗骨架以及旋钮,并无滤片组件、括刀、驱动装置。
被告前臻公司认为该专利披露了滤芯通过驱动装置转动进行清洁的技术特征,与被控侵权产品构成等同。
原告认为两者不等同。
XXXXXXXXXXXX.6号“免拆洗过滤器”实用新型专利,于2006年1月18日被授权,该专利权利要求书记载:“1、免拆洗过滤器,包括,本体,其为一腔体结构,具有进水口、出水口,通过一通道相连通;
底部开有一排污口,并设一控制阀;
过滤件,设置于进水口与出水口间的通道;
罩壳,设置于本体上;
其特征是,还设有洗刷机构,其包括曲柄连杆、刷架、刷子;
所述的刷架设置于过滤件内,一端穿过罩壳与曲柄连杆相连接,曲柄连杆带动刷架旋转;
刷子固定于刷架上,与过滤件内壁相接触。
2、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免拆洗过滤器,其特征是,所述的过滤件为滤芯或滤网。
3、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免拆洗过滤器,其特征是,所述的罩壳与本体接触面为斜面配合。
4、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免拆洗过滤器,其特征是,所述的罩壳与本体螺纹连接。
5、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免拆洗过滤器,其特征是,所述的曲柄连杆与罩壳间还装有V型密封压头。
”经比对被控侵权产品与该专利,主要区别在于被控侵权产品的清洗骨架与旋钮固接,该专利是刷架一端穿过罩壳与一曲柄连杆相连接;
被控侵权产品滤网外壁有清洗作用的凸条状的刮洗刷,专利是刷子固定于刷架上。
被告前臻公司认为该专利与被控侵权产品间仅存在曲柄连杆、刷子的区别,两者构成等同。
原告认为两者不等同。
XXXXXXXXXXXX.4号“一种滤水器”实用新型专利,于2007年7月4日被授权,该专利权利要求书记载:“1、一种滤水器,包括壳体和设于壳体内的过滤管,壳体上设有进水口,过滤管出水端设有净水出水管,净水出水管的一端与壳体连接并伸至壳体外,其特征在于:所述过滤管外壁设有清洗装置,清洗装置外侧设有用于固定清洗装置的转筒,转筒与驱动装置连接。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滤水器,其特征在于:所述清洗装置为毛刷。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滤水器,其特征在于:所述壳体上设有排污口。
4、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滤水器,其特征在于:所述驱动装置包括齿轮固定架和与齿轮固定架连接的支撑轴,齿轮固定架上设有定位齿轮和与转筒连接的传动齿轮系,支撑轴上设有与传动齿轮系连接的传动轴,传动轴的一端设有与传动齿轮系输入齿轮的齿形相配的齿形槽,另一端设有叶轮。
5、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滤水器,其特征在于:所述齿轮固定架外设有用于固定传动轴的导向套。
6、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滤水器,其特征在于:所述导向套上设有可包容叶轮的过滤罩。
7、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滤水器,其特征在于:所述转筒内侧底部设有传动齿轮系输出轮齿形相配的凹槽。
”经比对,被控侵权产品与该专利的主要区别在于:被控侵权产品的清洗装置采用凸条状的刮洗刷,该专利采用毛刷;
被控侵权产品的清洗骨架与旋钮固接,该专利采用齿轮驱动装置。
被告前臻公司认为两者构成等同,原告认为不等同。
阿里巴巴公司的意见与前臻公司一致。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耐德制冷电器厂是ZLXXXXXXXXXXXX.6号“清洗方便的过滤器”实用新型的专利权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其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销售其专利产品,否则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在于:一、被告前臻公司是否制造、销售了被控侵权产品;
二、被控侵权产品是否落入原告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三、被告前臻公司主张的现有技术抗辩是否成立;
四、被告阿里巴巴公司是否承担侵权责任;
五、如果侵权成立,本案赔偿数额如何确定。
关于争议焦点一,被告前臻公司提出其在涉案网站上销售的产品不是原告提供的被控侵权产品,而是与霍尼韦尔FF06前置过滤器相同的产品。
至于网页的产品图片,前臻公司称其是从其他网站截取的,放在其销售网站上是为了丰富其自身的产品。
本院认为,前臻公司的辩称不具有可信性。
理由如下:1、原告提供的被控侵权产品与被告前臻公司网页图片上的产品外观无差异,且一般情况下,销售商不可能在其网上挂其他产品的图片,而实际销售与图片不同的产品,按日常生活经验,消费者一般都是通过图片产品来选择购买的,不可能去买与图片不同的产品。
2、原告提供的订单详情单不仅记载了卖家是被告前臻公司,而且相应的物流信息所附的物流单包含货品图片亦是被告前臻公司销售的被控侵权产品图片,故该详情单能够证明被控侵权产品系在被告前臻公司的销售页面下单订购。
3、被告前臻公司未能就其辩称提供相应证据印证,而且原告提供的被控侵权产品收货快递单能够印证其就上述网页订购并收货的事实。
因此,本院对于被告前臻公司关于其销售的不是图片中的产品,亦不是被控侵权产品,而是其他产品的辩称意见不予采信。
本院认定原告提供的被控侵权产品系由被告前臻公司制造、销售。
关于争议焦点二,被告前臻公司提出被控侵权产品没有原告专利中所述的“清洗骨架上设有洗刷所述的过滤网的刷子”这一技术特征,被控侵权产品采用的清洗装置相对于原告专利中的“刷子”是上位概念,故两者不相同亦不等同。
本院认为,根据专利法相关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
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权利要求的记载,结合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阅读说明书及附图后对权利要求的理解,确定权利要求的内容;
人民法院对于权利要求,可以运用说明书及附图、权利要求书中的相关权利要求、专利审查档案进行解释,说明书对权利要求用语有特别界定的,从其特别界定;
人民法院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审查权利人主张的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
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包含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同或者等同的技术特征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经审查,原告专利权利要求1中记载:“所述的清洗骨架上设有洗刷所述的过滤网的刷子”,附图中显示刷子部件为带有凸条状的刮洗刷,除此之外,说明书、附图中对于“刷子”未有其他解释或者指向,因此,原告权利要求书中记载的“刷子”在说明书及附图中所描述的部件具有特定性,即带有凸条状的刮洗刷,该刮洗刷具有紧密结合的清洗功能,可以理解为是对原告权利要求书中所述的刷子的特别界定。
本案经比对被控侵权产品与原告专利,两者均有如下技术特征:有进出水口的滤管、内有滤网的滤筒,滤筒底部有排水阀,滤网上套接有清洗骨架,清洗骨架与旋钮固接,旋钮与滤筒转动连接。
因此,被控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全面覆盖了原告专利权利要求1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被控侵权产品落入原告专利权保护范围。
被告前臻公司关于被控侵权产品未落入原告专利权保护范围的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争议焦点三,本院认为,被告前臻公司提供的现有技术资料均没有披露被控侵权产品所采用的清洗骨架与一能带动其旋转的旋钮固接,旋钮与滤筒可转动连接,排水阀设置于旋钮上之技术方案。
上述现有技术资料中所采用的对应的技术方案或是驱动装置带动滤片组件转动;
或是曲柄连杆带动刷架旋转;
或是叶轮通过传动齿轮带动固定清洗装置的转筒,该些技术方案与被控侵权产品采用的上述技术方案在带动清洗装置的技术手段方面明显不同,现有技术与被控侵权产品不构成等同。
因此,被告前臻公司的现有技术抗辩不能成立。
关于争议焦点四,根据现有证据查明的事实表明,被告前臻公司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的1688.com网站系由杭州阿里巴巴公司经营,非本案被告阿里巴巴公司经营,因此,原告起诉指控被告阿里巴巴公司实施被控侵权行为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成立,其关于要求阿里巴巴公司承担侵权责任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争议焦点五,被告前臻公司未经原告许可,擅自制造、销售落入原告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产品,侵犯了原告的实用新型专利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至于赔偿数额,鉴于原告未能举证证明其因侵权所受到的损失或者前臻公司由此所获得的利益,本院综合考虑涉案专利权的类别、被告前臻公司的主观过错程度、经营规模、被控侵权产品的销售价格以及其他侵权情节等因素酌情确定其应当承担的赔偿额。
原告主张的合理费用部分,本院将依据原告费用支出的必要性、合理性,对于其中有证据证明的费用酌情确定前臻公司应当承担的数额。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三条、第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上海前臻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害原告杭州耐德制冷电器厂享有的ZLXXXXXXXXXXXX.6号“清洗方便的过滤器”实用新型专利权;
二、被告上海前臻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杭州耐德制冷电器厂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人民币50,000元;
三、驳回原告杭州耐德制冷电器厂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被告上海前臻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110元,由原告杭州耐德制冷电器厂负担人民币4,126元,被告上海前臻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4,98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1份,副本2份,上诉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陆凤玉审判员 徐燕华审判员 胡 宓二〇一五年九月三十日书记员 沈晓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八条公民、法人的著作权(版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发明权和其他科技成果权受到剽窃、篡改、假冒等侵害,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第五十九条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
……第六十五条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一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权利要求的记载,结合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阅读说明书及附图后对权利要求的理解,确定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权利要求的内容。
第三条人民法院对于权利要求,可以运用说明书及附图、权利要求书中的相关权利要求、专利审查档案进行解释。
说明书对权利要求用语有特别界定的,从其特别界定。
以上述方法仍不能明确权利要求含义的,可以结合工具书、教科书等公知文献以及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的通常理解进行解释。
第七条人民法院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审查权利人主张的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
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包含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同或者等同的技术特征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比,缺少权利要求记载的一个以上的技术特征,或者有一个以上技术特征不相同也不等同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没有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