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滨中民三知初字第3号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金井镇南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周少雄,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尚绪雷,山东军诺律师事务所(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杨旭东,山东军诺律师事务所(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邹平联华超市有限责任公司西王店。
住所地:邹平县韩店镇驻地西王大道***号。
负责人:张承先,经理。
被告:邹平联华超市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滨州市邹平县城黄山二路中段**号。
法定代表人:张承先,经理。
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宋晓,邹平联华超市有限责任公司职工(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因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于2015年3月1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