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中民四初字第00128号原告:何景会。
委托代理人:吴家庆,辽宁泰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威,辽宁泰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阳市和平区辽水文体用品商店。
代表人:刘阳。
原告何景会与被告沈阳市和平区辽水文体用品商店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由本院审判员吴松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黄大鹏主审、审判员邰越群参加评议,书记员胡明明担任记录。
2015年8月26日,原告何景会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沈阳市和平区辽水文体用品商店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何景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景会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1025元,由原告何景会承担。
审 判 长 吴 松审 判 员 邰越群代理审判员 黄大鹏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胡明明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修正)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