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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星宇手套有限公司与吴其华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东知民初字第21号
案件名称山东星宇手套有限公司与吴其华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09-0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山东星宇手套有限公司,吴其华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知民初字第21号原告:山东星宇手套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高密市朝阳街道姚前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周星余,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邵林杰,山东密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其华。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星宇手套有限公司与被告吴其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星宇手套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山东星宇手套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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