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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向阳与阜阳市交通局、阜阳市道路运输管理局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合民三初字第00016号
案件名称孙向阳与阜阳市交通局、阜阳市道路运输管理局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09-0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孙向阳,阜阳市交通局,阜阳市道路运输管理局,阜阳市出租汽车管理站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民三初字第00016号原告:孙向阳。

被告:阜阳市交通局,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中南大道。

法定代表人:王家仁,局长。

委托代理人:张军,安徽弘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运领,安徽弘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阜阳市道路运输管理局,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中南大道9号,组织机构代码证:74677815-0。

法定代表人:张祖超,局长。

委托代理人:张军,安徽弘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运领,安徽弘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阜阳市出租汽车管理站,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中南大道9号。

法定代表人:王进友,站长。

委托代理人:孙茂,安徽众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向阳与被告阜阳市交通局、阜阳市道路运输管理局、阜阳市出租汽车管理站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向阳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0元,减半收取为500元,由原告孙向阳负担。

审判长  王怀庆审判员  朱治能审判员  张宏强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徐基亮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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