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     渝0103民初34号原告: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共和新路3088弄3号6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60820752751。
法定代表人:梅休,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金豆,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疆,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渝中区强飞餐饮店,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时代天街18号2-1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03MA6092ME7A。
经营者:肖飞,男,1981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公民身份号码。
原告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渝中区强飞餐饮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渝中区强飞餐饮店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渝中区强飞餐饮店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900元,由原告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