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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南京金桥市场金和辰办公用品商行因与被上诉人北京游卡桌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就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宁知民终字第154号
案件名称上诉人南京金桥市场金和辰办公用品商行因与被上诉人北京游卡桌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就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09-1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南京金桥市场金和辰办公用品商行,北京游卡桌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知民终字第154号上诉人(一审被告)南京金桥市场金和辰办公用品商行,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建宁路金桥市场*楼*楼*****号。

经营者梅来珍,女,汉族,1960年10月15日生。

委托代理人王健,男,汉族,1964年11月25日生,南京火炬文化用品有限公司职员。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北京游卡桌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甲40号1幢11层1102内002室。

法定代表人龚睿,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于海燕,江苏金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式军,江苏金政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南京金桥市场金和辰办公用品商行因与被上诉人北京游卡桌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就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5)鼓知民初字第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南京金桥市场金和辰办公用品商行于2015年9月15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于同日收到该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上诉人南京金桥市场金和辰办公用品商行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南京金桥市场金和辰办公用品商行撤回上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上诉人南京金桥市场金和辰办公用品商行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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