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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天诚家具有限公司与XX文、山东华苑企业集团总公司家具材料市场分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鲁民三终字第152号
案件名称深圳天诚家具有限公司与XX文、山东华苑企业集团总公司家具材料市场分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09-2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XX文,深圳天诚家具有限公司,山东华苑企业集团总公司家具材料市场分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鲁民三终字第15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XX文。

委托代理人:颜廷婷,山东超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天诚家具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大浪街道陶吓居委会鹊山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林南魁,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镇,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山东华苑企业集团总公司家具材料市场分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临西十一路与大山路交汇处。

代表人:贾学良,经理。

委托代理人:冯李勇,山东理永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XX文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天诚家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诚公司)、原审被告山东华苑企业集团总公司家具材料市场分公司(以下简称华苑家具分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临民三初字第1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诉人XX文的委托代理人颜廷婷、被上诉人天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镇、原审被告华苑家具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冯李勇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天诚公司在原审中诉称,天诚公司1981年成立于香港,1987年在深圳设立生产基地,1993年开始内销,是以“红苹果”为品牌,集研发、设计、生产、营销、服务于一体的现代化专业板式家具和床褥制造企业。

公司注册资金25300万港元,资产总额10.5亿元,是国内最具规模的家具生产企业之一。

天诚公司注册的第1330388号“”商标、第1532980号“”商标、第1537077号“红苹果”商标、第3063751号“”商标、第3063868号“”商标、第6024393号“”商标、第6018112号“”商标等,目前注册商标均处于有效期内,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经过二十余年的经营发展,天诚公司在第19、20类家具及相关商品上使用的“红苹果”、“”、“”等商标已经享有极高知名度,“红苹果”系列商标已获得“中国名牌产品”、“广东省名优品牌”、“著名商标”等众多荣誉,2011年被国家工商总局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

XX文未经天诚公司许可,擅自在网站及店铺装修、广告宣传中突出使用侵犯天诚公司商标专用权的“”、“”、“”、“”、“”标识,并注册了www.redappledoor.com域名,构成对天诚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此外,XX文在网站及店铺宣传中使用“香港红苹果门业有限公司”企业名称,并将天诚公司的企业介绍、产品荣誉证书等内容作为自己企业介绍和荣誉证明并在网站上虚假宣传,意图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

XX文销售上述带有侵权标识的商品严重掠夺了天诚公司系列品牌产品的市场份额,淡化了天诚公司驰名商标的显著性,不正当的利用了天诚公司驰名商标的市场声誉。

同时,华苑家具分公司故意为XX文实施侵权行为提供仓储、经营场所等便利条件,构成对天诚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XX文立即停止使用“”、“”、“”、“”、“”标识、www.redappledoor.com域名等侵犯天诚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2、XX文立即停止使用“香港红苹果门业有限公司”等类似企业名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3、XX文立即停止将天诚公司的企业介绍、产品荣誉证书等内容作为自己企业介绍和荣誉证明并在网站上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4、华苑家具分公司立即停止为XX文实施侵权行为提供仓储、隐匿等便利条件的侵犯天诚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5、XX文与华苑家具分公司赔偿天诚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30万元并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天诚公司于1993年4月22日登记成立,主要生产经营高档家具、床垫,注册资本港币25300万元,法定代表人为林南魁,股东(发起人)为香港建发实业有限公司、福州新都城家俱有限公司。

1999年11月天诚公司经核准注册第1330388号“RedApple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0类“家具”。

2009年10月该商标经核准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19年11月6日。

自2001年3月起,天诚公司在第20类商品上先后注册了16个商标,分别为第1532980号“红苹果图形+方框”、第1537077号“红苹果”文字、第1580819号“红苹果”文字、第1580820号“红苹果图形”、第3063865号“红苹果”文字、第3063866号“红苹果”文字、第3063867号“红苹果图形”、第3063868号“REDAPPLE”英文、第3063869号“红苹果图形+REDAPPLE”、第3063751号“红苹果图形+REDAPPLE”、第3063752号“红苹果图形”、第6018112号“红苹果图形+REDAPPLE+红苹果文字”、第6024379号“红苹果乐园”文字、第6024381号“红苹果家园”文字、第6024393号“红苹果之家”文字、第3006661号“RedApple及图”,上述商标均在有效期内。

2011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天诚公司在第20类家具上注册的“红苹果”商标为驰名商标。

2001年10月前,天诚公司生产的红苹果家具已经在市场上销售,并通过进料对口的方式出口到香港、日本。

天诚公司同时印制了宣传图册,对其产品进行宣传。

天诚公司自2005年以来连续多年投入巨额资金在中央电视台、搜狐网、搜狐焦点网、搜房网、红星美凯龙、南航飞机客仓小桌板、山东各地包括临沂对红苹果家具进行广告宣传。

天诚公司及红苹果家具获得大量荣誉,包括:产品质量免检证书(2004年)、中国名牌产品证书(2006年)、家居品牌最佳人气品牌证书(2006年)、最具传媒推荐价值品牌证书(2006年)、广东省名牌产品(2007年)、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2007年、2010年)、广东省著名商标证书(2007年)、中国十大家具质量品牌证书(2007年)、中国质量500强证书(2007年)、广东省以质取胜企业证书(2007年)、木质家具制造行业排头兵企业证书(2008年-2012年)、广东家具行业原创型重点保护企业证书及广东家具行业环保材料应用创新研究基地证书(2009年)、2009年消费者最喜爱的绿色商标证书、广东省家具出口优秀企业证书(2010年)、2010中国家具行业最具影响力品牌(2011年)、中国家居业(09-10)双年总评榜市场畅销品牌、十大家具品牌、质量诚信企业奖(2011年)、2011年广东家居行业健康睡眠重点品牌、2011年广东家居行业板式家具重点品牌、广东省名牌产品(床垫)(2012年)等。

2012年6月28日,天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畅玮丽来到北京市方正公证处,申请对互联网上侵犯天诚公司商标权行为的相关网页内容进行证据保全公证。

北京市方正公证处公证员融然与公证处工作人员任佳监督畅玮丽在公证处电脑上进行操作并实时打印,后于2012年7月9日出具了(2012)京方正内经证字第08267号公证书,证明与公证书相粘连的复印件为畅玮丽在现场操作过程中实时打印所得文件的复印件,与保存于公证处的原件相符,原件内容与实际情况相符。

该公证书及所附文件复印件表明:百度搜索“红苹果门业”进入搜索页,点击搜索项“香港红苹果门业有限公司-红苹果木门,红苹果家具”进入域名为redappledoor.com的网站,首页页面上有“”、“”等标识;

点击中文版,分别进入公司简介、产品展示、新闻资讯、招商加盟、在线留言、联系我们等目录,打开的页面上均有上述标识,并在新闻资讯栏目内多次出现“红苹果家具”的相关信息,如“红苹果家具十一前夕大派苹果”中载明:在红苹果家具30周年庆的2011年,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也将“红苹果”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可谓喜上加喜;

“红苹果家具-家居领头人”中载明:红苹果公司1981年成立于香港,1987年在深圳设立生产基地,1993年开始内销,专业从事高档板式家具、床褥及沙发的研发、生产及经营,注册资金7150万港元,资产总额5亿3千万元,是国内最具规模的家具生产企业之一……2001年,“红苹果家具”成为广东首批获国家“绿色选择”标志的家具品牌;

2002年,“红苹果家具”获得香港工业总会颁发的“Q唛”优质产品标志以及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委员会授予的Ⅲ型环境标志认证;

2003年,“红苹果家具”被香港家私协会评为香港家具十大品牌之一。

2005年,“红苹果家具”通过中国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免检产品”认证及中国质量认证中心“CQC”环境质量标志认证。

“红苹果家具品牌荣誉”中载明:2001年,“红苹果家具”成为广东首批获国家“绿色选择”标志的家具品牌;

2002年,“红苹果家具”获得香港工业总会颁发的“Q唛”优质产品标志以及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委员会授予的Ⅲ型环境标志认证;

2003年,“红苹果家具”被香港家私协会评为香港家具十大品牌之一。

2005年,“红苹果家具”通过中国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免检产品”认证及中国质量认证中心“CQC”环境质量标志认证。

2009年,“红苹果家具”获得中国商标节组委会颁发“2009消费者最喜爱的绿色商标”认证。

页面右上方品牌加盟热线:400-616-9981,页面下方注明香港红苹果门业有限公司版权所有,并注明了品牌加盟热线:400-616-9981。

2012年10月30日,天诚公司委托代理人陈镇来到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公证处,申请对临沂市场有关商铺侵犯其“红苹果”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进行证据保全。

同日,该公证处公证员张朝晖、公证员助理孙晓平与陈镇一起来到临沂市兰山区临西十一路中国板材城北楼的华东门业精品城三楼大厅正面53号商铺,公证员首先对陈镇准备使用的相机进行了清洁性检查,经查验,无任何存储内容。

陈镇以普通消费者的身份进入该商铺,向店内人员进行了有关业务咨询,并取得宣传册两本、名片一张。

随后,陈镇对该商铺外观、店铺外周边环境、广告牌以及对从该商铺取得的宣传材料进行了拍照,共拍照片十四张。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公证处2012年1月31日就本次公证保全行为出具了(2012)临兰山证民字第2110号公证书,证明与公证书相粘连的附件照片十四张均为现场拍摄所得,其内容与现场情况及宣传材料原件内容一致;

附件二名片复印件一张,其内容与原件内容相符。

该公证书所附照片显示:该市场51、52、53、54号商铺店面装潢、店铺外广告宣传、产品宣传册、名片上多处出现“”、“”、“”、“”、“”标识,店铺外广告宣传上有金佰威字样及全国品牌加盟热线:400-616-6681,其宣传页的尾页上标有“香港红苹果门业有限公司”字样及全国免费服务热线:400-616-9981。

2012年12月17日,天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畅玮丽来到北京市方正公证处,申请对互联网上侵犯天诚公司商标权的行为的相关网页内容进行证据保全公证。

北京市方正公证处公证员融然与公证处工作人员任佳监督畅玮丽在公证处电脑上进行操作并实时打印,后于2013年1月10日出具了(2013)京方正内经证字第00236号公证书,证明与公证书相粘连的复印件为畅玮丽在现场操作过程中实时打印所得文件的复印件,与保存于公证处的原件相符,原件内容与实际情况相符。

该公证书及所符文件复印件表明:登录中国万网官方网站,查找域名redappledoor.com,该域名注册人为山东临沂的XX文。

XX文系案外人山东金佰威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佰威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金佰威公司注册资本300万元人民币,系由XX文投资290万元和案外人刘勇投资10万元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期限自2006年3月23日至2016年3月22日,行业代码为其他建筑材料制造,一般经营项目为加工销售:装饰材料。

金佰威公司作为注册人在核定商品第19类(非金属门、非金属条、非金属天花板、非金属建筑材料)上注册了“尚品红苹果SHANGPINHONGPINGGUO”文字+拼音字母(文字与拼音字母上下排列)商标,注册号为第8140209号,商标有效期自2011年5月21日至2021年5月20日。

2012年5月14日,天诚公司就金佰威公司上述第8140209号注册商标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撤销,提起争议,2013年3月18日商评委受理了该申请。

在华苑家具分公司位于临沂市兰山区临西十一路中国板材城北楼的华东门业精品城内销售红苹果尚品木门的门店内取得的宣传册首页及内页上多处有“”、“”等标识,尾页上有“香港红苹果门业有限公司”字样及全国免费服务热线:400-616-9981。

华苑家具分公司系非法人集体分支机构,隶属公司名称为山东华苑企业集团总公司,注册号为371301100000358。

经营范围(许可经营项目)为房屋租赁、市场开发建设、市场经营管理、家俱、装饰材料、五金、灯具。

成立日期为2009年7月4日,经营期限至2015年7月14日。

原审法院认为,天诚公司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在第20类商品注册了第1330388号“RedApple及图”商标、第1532980号“红苹果图形+方框”、第1537077号“红苹果”文字、第1580819号“红苹果”文字、第1580820号“红苹果图形”、第3063865号“红苹果”文字、第3063866号“红苹果”文字、第3063867号“红苹果图形”、第3063868号“REDAPPLE”英文、第3063869号“红苹果图形+REDAPPLE”、第3063751号“红苹果图形+REDAPPLE”、第3063752号“红苹果图形”、第6018112号“红苹果图形+REDAPPLE+红苹果文字”、第6024379号“红苹果乐园”文字、第6024381号“红苹果家园”文字、第6024393号“红苹果之家”文字、第3006661号“RedApple及图”,上述商标均在有效期内。

天诚公司就上述商标依法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关于XX文使用www.redappledoor.com域名是否构成侵犯天诚公司商标权的行为。

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域名,并且通过该域名进行相关商品交易的电子商务,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

天诚公司注册了包含“REDAPPLE”和组合商标第1330388、3063869、3063751、6018222、3000661号,并单独注册了第3063868号“REDAPPLE”商标,XX文作为案外人金佰威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明知天诚公司已对该公司注册的注册号为8140209号“尚品红苹果SHANGPINHONGPINGGUO”文字+拼音字母(文字与拼音字母上下排列)商标提起争议,而以自己名义将与天诚公司注册商标“REDAPPLE”相近似的“redappledoor”登记注册www.redappledoor.com域名,具有明显恶意。

XX文利用该域名在网站上开展许诺销售、产品宣传、招商加盟等商务活动,属于通过域名进行相关商品交易的电子商务,XX文的行为极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给天诚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损害。

天诚公司诉称XX文注册使用www.redappledoor.com域名的行为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理由成立,原审法院予以支持。

原审庭审过程中,XX文认可其注册了www.redappledoor.com域名,但认为网站使用人和版权所有人系香港红苹果门业有限公司以及该域名注册系XX文的职务行为。

因XX文未提供证据证明香港红苹果门业有限公司的真实存在,以及其与香港红苹果门业有限公司的关系,且该主张与其作为涉案域名的注册人的事实不符,故XX文主张是职务行为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审法院对其答辩主张不予采信。

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XX文系案外人金佰威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金佰威公司在第19类商品上注册了“尚品红苹果SHANGPINHONGPINGGUO”文字+拼音字母(文字与拼音字母上下排列)商标,注册号为第8140209号。

在华苑家具分公司门店取得的产品宣传册上,多处有“”、“”等标识,尾页上有“香港红苹果门业有限公司”字样及全国免费服务热线400-616-9981。

与XX文所注册域名www.redappledoor.com下的网站中多处使用标识、香港红苹果门业有限公司”字样及全国免费服务热线400-616-9981等内容一致。

XX文以香港红苹果门业有限公司的名义在其注册的网站上突出使用“”、“”、“”、“”、“”等标识,并且多处使用天诚公司的企业介绍、产品荣誉证书。

根据相关公众一般注意力,日常生活经验、容易发生误解的事实和被宣传对象的实际情况等因素,XX文的行为构成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且系针对特定经营者天诚公司的虚假宣传行为,容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该网站及网站售出的产品与天诚公司有关联关系。

天诚公司要求XX文立即停止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诉讼请求,原审法院予以支持。

天诚公司在临沂市兰山区临西十一路中国板材城北楼的华东门业精品城三楼大厅正面商铺进行证据保全,证实该市场51、52、53、54号商铺店面装潢、店铺外广告宣传、产品宣传册、名片上多处出现“”、“”、“”、“”、“”等标识。

因天诚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该商铺系XX文经营管理,故其主张XX文该门店装修、广告宣传行为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及华苑家具分公司故意为XX文实施侵权行为提供仓储、经营场所等便利条件,构成对天诚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的理由不成立,原审法院不予支持。

XX文注册使用www.redappledoor.com域名,并以香港红苹果门业有限公司的名义在其注册的网站上突出使用“”、“”、“”、“”、“”等标识,并且多处使用天诚公司的企业介绍、产品荣誉证书,侵犯了天诚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并构成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应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关于赔偿数额的确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侵权人,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影响、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

并应当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确定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九条、第十四条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损害赔偿额,可以参照确定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损害赔偿额的方法进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适用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赔偿数额。

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商标的声誉,商标使用许可费的数额,商标使用许可的种类、时间、范围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综合确定。

本案中,因XX文同时实施了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和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两种侵权行为赔偿数额的确定原则是一致的。

由于天诚公司不能提供其因XX文侵权所受损害和XX文因侵权获利的证据,故对其赔偿经济损失30万元的诉讼请求不能全额支持,综合考虑天诚公司“红苹果”、“”、“”等商标的价值,XX文侵权行为的性质、情节、范围,涉案产品的实际用途及由此可能造成的不良后果以及天诚公司为制止涉案侵权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原审法院酌定XX文赔偿天诚公司损失100000元。

综上,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第五十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项、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XX文立即停止使用www.redappledoor.com域名;

二、XX文立即停止以香港红苹果门业有限公司的名义突出使用“”、“”、“”、“”、“”等标识以及天诚公司的企业介绍、产品荣誉证书等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三、XX文赔偿天诚公司经济损失10万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四、驳回天诚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驳回天诚公司对华苑家具分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未按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00元,由天诚公司负担3867元,XX文负担1933元。

上诉人XX文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发回重审或改判驳回天诚公司的诉讼请求,一、二审诉讼费用由天诚公司承担。

主要理由为:1、天诚公司在原审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认定涉案www.redappledoor.com域名注册人和使用人为XX文。

首先,天诚公司用来证明上述网站域名注册人是XX文的唯一依据是涉案(2013)京方正内经证字第00236号公证书,公证的中国万网页面上标注的“caozhiwen”的汉语拼音,该公证书仅仅是对上述内容作出公证,并未认定“caozhiwen”即是XX文。

且中国万网在“友情提示”中表示:“域名注册信息为缓存信息,并非实时更新,不可作为该域名可否被注册的依据”,可见,中国万网本身已经声明其显示的域名“caozhiwen”拼音不一定是真实有效的,故不能认定XX文系www.redappledoor.com域名注册人;

其次,原审法院认定XX文在庭审中认可其注册了www.redappledoor.com域名是错误的。

XX文在原审庭审中始终主张涉案域名的注册和使用情况、登记的电话等与XX文个人无关联性,天诚公司应当进一步举证证明两者存在关联性;

再次,原审法院认定XX文在庭审中主张涉案域名的注册和使用行为是职务行为或受委托行为是错误的,XX文在原审庭审中的真实意思为:涉案域名的使用人为香港红苹果门业有限公司,并不是XX文,即便是“caozhiwen”,由于该网站明确表示其注册使用人为香港红苹果门业有限公司,也应当进一步查明“caozhiwen”的注册行为是否是职务行为或受委托行为以及与XX文之间的关联性。

2、原审法院确定的100000元赔偿数额过高。

被上诉人天诚公司当庭答辩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涉案域名系由XX文个人注册登记并实际使用。

1、涉案(2013)京方正内经证字第00236号公证书可以证明该域名的注册登记人为XX文;

2、原审庭审中XX文认可其注册了该域名;

3、XX文为金佰威公司股东及法定代表人,2014年3月天诚公司就金佰威公司、XX文的商标侵权行为向临沂市工商局投诉,临沂市工商局在金佰威公司现场发现并查封62个“尚品红苹果”木门。

在产品包装物上、宣传册上使用的商标标识与涉案www.redappledoor.com网站中使用的标识均包括“”、“”、“”、“”等标识及“香港红苹果门业有限公司”企业名称、品牌加盟热线0539-3171166,二者侵权手法相同,可以证明中国万网页面上标明的“caozhiwen”即为金佰威公司股东及法定代表人XX文,被诉侵权行为系由XX文实施的;

2014年5月天诚公司就山东红苹果门业有限公司(XX文为该公司的股东、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法定代表人)侵害“红苹果”商标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向临沂市工商局投诉,现山东红苹果门业有限公司经临沂市工商局责令变更为柯美家居有限公司;

2015年3月天诚公司对涉案www.redappledoor.com向该域名注册商厦门三五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进行投诉,该公司称该域名登记人为XX文。

由此可见,涉案www.redappledoor.com域名登记人均指向XX文。

二、XX文无法证明香港红苹果门业有限公司的真实存在,也无法证明XX文与香港红苹果门业有限公司存在任何的职务关系,因此XX文主张其注册登记涉案www.redappledoor.com域名的行为系职务行为不成立。

三、天诚公司注册的“”、“REDAPPLE”等系列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广告宣传费用上千万,XX文侵权的主观恶意明显,实施侵权行为持续时间长,侵权手段隐秘,侵权产品销售范围广,天诚公司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高。

因此,原审法院判决XX文赔偿100000元合情合理。

原审被告华苑家具分公司陈述意见称服从原审判决。

二审期间,天诚公司为证明涉案www.redappledoor.com域名注册人为XX文,提供如下证据:1、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4)一中知行初字第2541号行政判决书复印件一份;

2、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5)高行(知)终字第320号行政判决书复印件一份。

证据1、2拟证明“尚品红苹果”与“红苹果”构成近似商标,非金属门与家具构成类似商品,本案被控侵权行为构成商标侵权,上诉人具有主观恶意。

3、金佰威公司、XX文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工商投诉书、材料目录复印件一宗;

4、工商查处照片复印件一宗;

5、临沂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临工商责政字【2015】0003号责令改正通知书复印件一份;

6、询问(调查)笔录复印件一份。

证据3-6拟证明XX文为www.redappledoor.com域名的登记人,其使用被控侵权标志构成商标侵权,且具有主观恶意。

7、山东红苹果家居有限公司“红苹果”字号投诉书复印件一份,拟证明XX文实施侵权行为的事实,且该行为已经被工商局责令改正,XX文具有主观恶意。

8、投诉材料复印件一宗。

拟证明XX文为www.redappledoor.com域名注册人。

XX文质证称,证据1-7不能证实域名注册人是XX文;

对证据8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有异议。

华苑家具分公司质证称,对证据1-6的真实性无异议,证据7-8为复印件或网络打印件,不予质证。

本院认为,证据1-6与本案待证事实缺乏关联性,本院不予采信;

证据7-8为复印件或网络打印件,且XX文对证据7-8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有异议,本院对证据7-8亦不予采信。

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查明的一致。

本院认为,本案当事人争议的焦点问题为:一、涉案www.redappledoor.com域名注册人和使用人是否为XX文。

二、原审法院确定的赔偿数额是否适当。

各方当事人对上述焦点问题无异议无补充。

一、关于涉案www.redappledoor.com域名注册人和使用人是否为XX文的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本案中,首先,XX文在原审庭审中认可其是涉案www.redappledoor.com域名的注册人,二审庭审中虽然予以否认,但并未提供相反证据予以证明。

其次,天诚公司在原审提交的(2013)京方正内经证字第00236号公证书载明,登录中国万网官方网站,查找域名redappledoor.com,显示该域名的注册人为“caozhiwenlinyishandong”,上述内容虽然为汉语拼音,但可以从侧面印证XX文为该域名的注册人。

最后,XX文虽认为其是香港红苹果门业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行为代表香港红苹果门业有限公司,涉案www.redappledoor.com域名使用人应为香港红苹果门业有限公司,但其并未提供证据证明香港红苹果门业有限公司为真实存在的经营主体以及其与该公司的关系,故对XX文的该项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本院认为,在XX文未提供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应当认定XX文是涉案www.redappledoor.com域名的注册人和使用人。

二、关于原审法院确定的赔偿数额是否适当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侵权人因侵权所得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损失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本院认为,在天诚公司不能提供其因侵权所受损失和XX文因侵权所获利益的情况下,原审法院考虑涉案商标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情节等因素,确定100000元的赔偿数额并无不当。

虽然XX文认为原审法院确定的赔偿数额过高,但并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

故对于其该项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此外,天诚公司二审中提交了“申请法院调查取证申请书”,申请本院到厦门三五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调取证据,以证明涉案域名注册人为XX文。

对此,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无调查收集必要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本案中,因涉案www.redappledoor.com域名注册人为XX文的事实已经查清,故对于天诚公司的调查取证申请本院不予准许。

综上,XX文的上诉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其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800元,由上诉人XX文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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