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知初字第121号原告福建柒牌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洪肇设,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振,山东成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洪涛,山东成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平百货大楼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彭倩倩,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鲁平,山东法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平百货大楼有限公司接山分店。
经营者王海黎。
原告福建柒牌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东平百货大楼有限公司、东平百货大楼有限公司接山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东平百货大楼有限公司、东平百货大楼有限公司接山分店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福建柒牌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柒牌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福建柒牌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