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宝法知民初字第402号原告劲霸男装(上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洪忠信,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陆小璇,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龙华新区龙华共和星星百货商店(经营者张洋)。
法定代表人张洋。
委托代理人张知成。
本院在审理原告劲霸男装(上海)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龙华新区龙华共和星星百货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劲霸男装(上海)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劲霸男装(上海)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劲霸男装(上海)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00元,本院减半收取人民币550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