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知民初字第28号原告南京特能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凤汇大道33号。
法定代表人邵正贤,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廖志平,江苏爱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西普尔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珠江工业区纬一路42号。
法定代表人唐正连,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鲁林,江苏蓝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向可为,男,该公司职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特能电子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西普尔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南京特能电子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京特能电子有限公司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及其他人的合法权利,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京特能电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南京特能电子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