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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与上海市松江区车墩镇学方百货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徐民三(知)初字第778号
案件名称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与上海市松江区车墩镇学方百货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09-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市松江区车墩镇学方百货经营部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徐民三(知)初字第778号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梅州市。

法定代表人曾智明,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红梅,山东成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猛超,山东成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松江区车墩镇学方百货经营部(经营者张恩学,男,1968年10月10日生,汉族,户籍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县),经营场所上海市松江区车墩镇南姚路X、X、X、X、XX、XX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市松江区车墩镇学方百货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8日以双方当事人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林佩瑶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 翔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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