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波司登国际服饰(中国)有限公司、保定商场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冀06知民初470号
案件名称波司登国际服饰(中国)有限公司、保定商场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6-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波司登国际服饰(中国)有限公司;保定商场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6知民初470号原告:波司登国际服饰(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淞沪路98号1606室。

法定代表人:高德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蕾,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保定商场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裕华西路277号。

法定代表人:毕战本。

原告波司登国际服饰(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保定商场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2日立案。

原告波司登国际服饰(中国)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波司登国际服饰(中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波司登国际服饰(中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波司登国际服饰(中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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