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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灌州之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重庆巴人客栈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渝0192民初213号
案件名称成都市灌州之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重庆巴人客栈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6-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成都市灌州之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重庆巴人客栈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92民初213号 原告:成都市灌州之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金周路595号1栋18层18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81394480763M。

法定代表人:胡友坪,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平平,重庆天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静楸,重庆天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巴人客栈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足区棠香街道二环南路889号南山明珠6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53217749475。

法定代表人:陆华菊,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凌,重庆德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向东,重庆德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十街10号百度大厦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802100433B。

法定代表人:梁志祥,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丹丹,北京创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福堂,北京创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成都市灌州之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巴人客栈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4日立案。

原告成都市灌州之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市灌州之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市灌州之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成都市灌州之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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