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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士顿科技有限公司与罗靖友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渝0192民初262号
案件名称金士顿科技有限公司与罗靖友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6-1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金士顿科技有限公司;罗靖友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92民初262号 原告:金士顿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景华南街5号08层(07)8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MA00GHF9XX。

法定代表人:曾惠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水淼,重庆千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发举,重庆千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罗靖友,男,1972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祖英(罗靖友的配偶),住重庆市渝北区。

原告金士顿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罗靖友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4日立案。

原告金士顿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金士顿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士顿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金士顿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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