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04民初10811号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王耀海,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胜利,浙江浙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集贤县值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双鸭山市。
法定代表人:刘明明。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
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集贤县值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1日立案。
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明确表示不缴纳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按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于是法官助理 袁杨书 记 员 袁杨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
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