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闵民三(知)初字第1282号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
法定代表人方洪波。
委托代理人梁雪林,上海锦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红都建材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董益松。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红都建材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9日以现证据不足,尚需继续搜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吕清芳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俞海苓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