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丽知初字第34号原告:官发森。
委托代理人:王南海,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灿煌,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丽水市马成客快餐店。
投资人:舒银富。
本院在审理原告官发森与被告丽水市马成客快餐店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官发森于2015年9月11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官发森撤回对被告丽水市马成客快餐店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官发森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