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邮知民初字第00060号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98号28层01-09单元。
法定代表人黄法调,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袁敏、李欣,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邮市吴宏良眼镜行,经营场所江苏省高邮市通湖路209号经营者吴宏良,江苏省高邮市卸甲镇龙奔村吴庄组17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诉高邮市吴宏良眼镜行商标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