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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与惠东县吉隆上步金山好客隆商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惠中法民知民初字第47号
案件名称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与惠东县吉隆上步金山好客隆商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10-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惠东县吉隆上步金山好客隆商城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惠中法民知民初字第47号原告: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

法定代表人:邓颖忠,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雍,男,汉族,××年××月××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

系该公司法务人员。

被告:惠东县吉隆上步金山好客隆商城,经营场所:惠东县吉隆镇吉圣东路*号。

经营者姓名:李文卿。

原告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惠东县吉隆上步金山好客隆商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李雍,被告李文卿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是国内知名度极高的生产生活用纸股票上市企业,亦系第3787927号、第3423690号、第7408470号、第9965443等商标专用权人,上述商标均被国家商标局授权确权使用在(第16类)包括卫生纸、纸巾等商品上,至提起诉讼时,上述商标专用权法律状态稳定,受法律保护。

此外,原告及涉案商标及所标识的商品因生产规模大、宣传推广持久、销售时间长、销售区域广泛、缴纳国家税额巨大,以及受到全国各地人民法院以及全国各地行政机关的“打假”维权等因素先后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产品”、“国家免检产品”、“广东省著名商标”、“广东省名牌产品”、“广东省用户满意产品”、“消费者认可的生活用品”、“绿色消费者首选品牌”、“十大纸业质量品牌”、“广东省百强企业称号”、“广东省优秀企业”、“全国创名牌重点企业”、“中国优秀科技企业”等系列荣誉或称号。

现原告有证据证明被告未经原告许可,擅自在其经营并被工商登记成立的“惠东县吉隆恒泰商场”、“惠东县吉隆上步金山好克隆商场”、“惠东县吉隆好客隆商场”内分别销售被控侵权商品谋取非法利益。

另外,被告一面购买真品销售,一面购买假冒产品或侵权产品进行混杂销售的行为,属于典型的欺诈行为,另其侵犯涉案注册商品专用权行为的迷惑性更为险恶。

作为经营大型连锁店的经营者(被告雇佣近百人、经营面积近千平方米)其主观恶意实施商标侵权行为明显,依法应当加重赔偿原告损失。

现原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六条“法人依法取得的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第一百一十八条“法人的商标专用权受到剽窃、篡改、假冒等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的规定,起诉至贵院,请求贵院判决支持原告的以下诉求:一、判令被告停止原告享有的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

二、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7万元;

三、判令被告就其侵权行为在《南方周末报》正版(非广告版面)上发布《公开声明》,消除侵权影响;

四、判令被告承担因其侵权行为而造成原告为查明其侵权事实、进行调查、搜集侵权证据和制止、消除其侵权行为而支出的合理开支30000元;

五、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向本院提交证据和书面答辩状。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告经国家商标局核准认定的第3787927号商标,该商标注册有效期自2006年5月7日至2016年5月6日,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6类,包括卫生纸;

纸手帕;

纸巾等;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于2014年9月4日,在商评驰字(2014)第63号认定为驰名商标;

核准认定的第3423690号商标,该商标续展有效期至2024年11月6日,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6类,包括卫生纸;

纸手帕;

纸巾等;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于2014年9月4日,在商评驰字(2014)第63号认定为驰名商标;

核准认定的第7408470号商标,该商标注册有效期自2010年9月28日至2020年9月27日,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6类,包括卫生纸;

纸手帕;

纸巾等;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于2014年9月4日,在商评驰字(2014)第63号认定为驰名商标;

核准认定的第9965443号商标,该商标注册有效期自2013年3月7日至2023年3月6日,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6类,包括卫生纸;

纸手帕;

纸巾等;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于2014年9月4日,在商评驰字(2014)第63号认定为驰名商标。

上述商标先后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产品”、“国家免检产品”、“广东省著名商标”、“广东省名牌产品”、“广东省用户满意产品”、“消费者认可的生活用品”、“绿色消费者首选品牌”、“十大纸业质量品牌”、“广东省百强企业称号”、“广东省优秀企业”、“全国创名牌重点企业”、“中国优秀科技企业”等系列荣誉或称号。

据原告提交的惠东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场所、设施、财物)清单,证明被告未经原告许可,擅自在其经营并被工商登记成立的“惠东县吉隆上步金山好克隆商场”、“惠东县吉隆好客隆商场”内分别销售被控侵权商品谋取非法利益。

2014年9月1日,原告与上海致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签订《知识产权维权调查取证合同》,委托其就被告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代为调查、取证。

另查,原告为调查证据而支出调查费15000元,举报费15000元,为开庭住宿费314元,上述合计30314元。

再查,惠东县吉隆好客隆商场系2004年6月23日成立的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位于惠东县吉隆镇圣东路2号,经营范围为零售:副食、百货、五金、糖、烟等。

以上事实,有票据、发票等证据及当事人陈述在案佐证,可以认定。

本院认为,本案属侵犯商标权纠纷,本案主要存在以下争议: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

如构成侵权,被告应承担何种责任以及赔偿数额如何确定。

被告销售的标有“洁柔”和“C&S”洁柔纸巾,与原告商标核定使用的纸巾属同类产品;

被告未经授权销售上述涉案商品,且无法提供合法来源,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规定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依法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

对于被告应承担何种责任以及赔偿数额如何确定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该法条第三款规定,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本院综合被告实施侵权行为的性质、持续时间、侵权产品的销售形式、销售价格以及原告商标的知名度等情节综合酌情确定赔偿数额为50000元,该赔偿数额中已包括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而发生的合理支出(包含相关调查取证费用,但不仅仅限于此)。

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案的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三)项及第六十三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及第十五条第(一)、(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犯原告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的第3787927号、第3423690号、第7408470号、第9965443等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并销毁库存侵权产品;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原告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50000元(包含且不仅限于合理开支)。

三、驳回原告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700元,全部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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