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扬知民初字第00056号原告孔玮,女,汉族,1983年2月6日出生,住镇江市。
委托代理人杨照飞,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袁媛,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宏飞光电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在高邮市送桥镇马桥路28号。
法定代表人李平。
本院在审理原告孔玮与被告江苏宏飞光电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孔玮于2015年10月27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被告间已自行解决讼争,现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孔玮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孔玮负担(已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