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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葛淇聪、向可为诉被告南京特能电子有限公司、捷安特电动车(昆山)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宁知民初字第136号
案件名称原告葛淇聪、向可为诉被告南京特能电子有限公司、捷安特电动车(昆山)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10-1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葛淇聪,向可为,南京特能电子有限公司,捷安特电动车(昆山)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知民初字第136号原告葛淇聪,男,汉族,1962年11月4日生。

委托代理人鲁林,江苏蓝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向可为,男,汉族,1945年5月16日生。

委托代理人鲁林,江苏蓝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特能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风汇大道33号。

法定代表人邵正贤,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廖志平,江苏爱信律师事务��律师。

被告捷安特电动车(昆山)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昆山市开发区312国道北侧樾河路东侧。

法定代表人郑宝堂,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朱宁,该公司法务。

委托代理人龚富贵,男,汉族,1975年9月17日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葛淇聪、向可为诉被告南京特能电子有限公司、捷安特电动车(昆山)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葛淇聪、向可为于2015年9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葛淇聪、向可为申请撤回起诉,不违背法律的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利,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葛淇聪、向可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800元,减半收取11400元,由原告葛淇聪、向可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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