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济民保字第30号申请人李泽宇,男,1945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
委托代理人张宁,北京尚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泰安市康博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宁阳县。
法定代表人曹伟,经理。
申请人系名称为“一种轻型液压支架”(专利号:20081000399.8)发明专利的专利权人,申请人在起诉前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本院对被申请人涉嫌侵害其发明专利权的被控“滑移链式液压支架”产品采取保全措施。
经审查,本院认为,被申请人涉嫌侵害涉案发明专利权的行为,如不及时采取证据保全措施,相关侵权证据有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
申请人作为涉案发明专利权人,有权在起诉前提出证据保全的申请,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泰安市康博制造有限公司涉嫌侵害申请人李泽宇的“一种轻型液压支架”(专利号:20081000399.8)发明专利权的被控“滑移链式液压支架”产品采取保全措施。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措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