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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咸阳市渭城区如海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咸中民初字第00309号
案件名称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咸阳市渭城区如海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10-1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咸阳市渭城区如海超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咸中民初字第00309号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金井镇南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周少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乃钦,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咸阳市渭城区如海超市。

住所地咸阳市东风路16号如海生鲜超市。

经营者朱丐平。

本院在审理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诉咸阳市渭城区如海超市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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