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粤知法专民初字第1227号原告:孔良彬,男,汉族,住安徽省巢湖市无为县。
委托代理人:黄辉龙,广东泽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唐钊。
被告:中山市西维照明灯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
法定代表人:蔡松洋,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许勇,广州新诺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肖云,广州新诺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孔良彬诉被告中山市西维照明灯饰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孔良彬于2015年10日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孔良彬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孔良彬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