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五中法民初字第01202号原告:何驰。
委托代理人:何科能。
被告:重庆佰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
法定代表人:杨灿辉,经理。
被告:北京丽彩云投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吴志勇,经理。
本院在审理何驰诉重庆佰朋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丽彩云投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何驰于2015年10月9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何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驰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3800元应减半收取26900元,准予原告何驰免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