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粤高法立民终字第69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国购商贸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
法定代表人:许金聪,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勋,广东人民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磊若软件公司(RhinoSoftware,Inc.)。
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
法定代表人:MarkPeterson,总裁。
委托代理人:薛露,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广州国购商贸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磊若软件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5)粤知法著民初字第3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属因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提起的纠纷,被告住所地在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但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对本辖区内第一审计算机软件纠纷案件没有管辖权。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管辖包括所在市辖区内的下列民事一审案件: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案件以及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案件。
因本案为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且被告住所地在原审法院辖区内,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广州国购商贸有限公司以本案属于普通民事纠纷为由,请求移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缺乏依据,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驳回广州国购商贸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广州国购商贸有限公司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并将案件移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审理。
主要事实和理由是:本案属于侵权纠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本案的侵权行为地不明确,被告住所地在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故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的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管辖。
被上诉人磊若软件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认为,本案为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
广州国购商贸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广东省广州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第二条、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原审法院作为本案被告住所地的知识产权法院,对本案拥有管辖权。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不具有计算机软件纠纷第一审案件的管辖权,因此,广州国购商贸有限公司认为本案应由其住所地的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管辖的上诉理由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原审裁定驳回广州国购商贸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忠铭代理审判员 符 容代理审判员 江 萍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阮海锋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
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知识产权法院管辖所在市辖区内的下列第一审案件:(一)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民事和行政案件;
(二)……;
(三)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民事案件。
第二条: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对广东省内本规定第一条第(一)项和第(三)项规定的案件实行跨区域管辖。
第三条:……广东省其他中级人民法院不再受理本规定第一条第(一)项和第(三)项规定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