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徐民三(知)初字第891号原告脱普日用化学品(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
法定代表人洪振辉,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彭满元,上海银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宁丹,上海银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上海市徐汇区依元杂货店(经营者王显福,男,1972年10月7日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利辛县),经营地上海市徐汇区。
委托代理人张春,北京炜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脱普日用化学品(中国)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市徐汇区依元杂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发现该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