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中民四初字第00509号原告何驰,无业。
委托代理人何科能,教师。
被告陕西亚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三星(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118号航华科贸中心招商局大厦2208-13。
本院在审理原告何驰与被告陕西亚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三星(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侵害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何驰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何驰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驰撤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