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历知民初字第77号原告山东福胶集团东阿镇阿胶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平阴县。
法定代表人周广森,董事长。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陆兆禧,董事长。
被告毕亚彬,女,1980年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福胶集团东阿镇阿胶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毕亚彬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福胶集团东阿镇阿胶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毕亚彬的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福胶集团东阿镇阿胶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毕亚彬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300元,由原告山东福胶集团东阿镇阿胶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