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0783民初5035号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软件园路6号徐州软件园C11-301。
法定代表人:石磊,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远,上海协力(徐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州市宜家超市,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青州市谭坊镇西郑村商业街北段东侧宜家超市。
经营者:王振芬,个体工商户。
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州市宜家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6日立案。
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