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闽0582民初5659号原告:中乔体育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陈埭镇溪边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156269049M。
法定代表人:丁国雄,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兰兰,福建知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少美,福建知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友慧,女,1986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
原告中乔体育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赵友慧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3日立案。
原告中乔体育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6日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乔体育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乔体育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中乔体育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