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04民初10807号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王耀海,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胜利,浙江浙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运城市盐湖区碧涛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运城市。
法定代表人:胡碧涛。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
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运城市盐湖区碧涛商贸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1日立案。
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以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于是法官助理 袁杨书 记 员 袁杨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