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92民初4681号 原告:江苏梦达日用品有限公司,住江苏省张家港保税区金港镇后塍中华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27274286572。
法定代表人:马惠良,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开东,江苏建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程勇斌,身份信息不详,系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经营场所重庆市璧山区璧城街道璧铜路7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227MA5URE5866。
原告江苏梦达日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程勇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6日立案。
原告江苏梦达日用品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梦达日用品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梦达日用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江苏梦达日用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