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0783民初4326号原告:中国科技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东黄城根北街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7109346842。
法定代表人:林鹏,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余宽,山东国曜(临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丘市卫民文具销售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0784MA3RDDFY7X。
经营者:杜卫民。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533号2902-291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5090037252C。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执行董事。
原告中国科技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安丘市卫民文具销售店、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9日立案。
原告于2021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第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科技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免交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