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闽0582民初7217号原告:帕拉丁(厦门)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嘉义路89号10层E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MA33A3L449。
法定代表人:丁水波,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海明,福建知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兰兰,福建知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晋江市陈埭镇溪步鞋业商行,经营场所福建省晋江市陈埭镇苏厝村红星路1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50582MA32ANCC66。
经营者:唐受风,男,1987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533号2902-291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5090037252C。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
原告帕拉丁(厦门)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晋江市陈埭镇溪步鞋业商行、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2日立案。
原告帕拉丁(厦门)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帕拉丁(厦门)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帕拉丁(厦门)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帕拉丁(厦门)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