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襄阳中知民初字第00023号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三乐路19号。
法定代表人方洪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吴山林、周怡馨,广东同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孙阳,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孙阳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30日以客观情况有变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孙阳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孙阳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