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粤高法立民终字第61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山市北羚电器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
法定代表人:赵明华,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熊强强,广东聚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吕培新,佛山市名诚专利商标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佛山太电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法定代表人:李科,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行宇,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原审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小飞人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法定代表人:王小飞。
上诉人中山市北羚电器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佛山太电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小飞人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112047××××.0)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佛中法知民初字第1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并申请缓交二审案件受理费。
经查,上诉人缓交二审案件受理费的申请,因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院不予准许,并于2015年8月14日向上诉人送达《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通知》,告知其应于接到通知后七日内向本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30800元。
逾期交费,本院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院至今未收到上诉人交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上诉人收到本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通知》后,未在交费通知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不履行法定的二审诉讼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中山市北羚电器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