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锦民初字第00069号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法定代表人方洪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黄平,北京市赛思博律师事务所。
被告义县联社商城一楼贾恒小家电日杂店,住所地辽宁省锦州市义县。
经营者:贾恒,男,1977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义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义县联社商城一楼贾恒小家电日杂店因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自动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自愿主动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当,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