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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寿光市侯镇裕顺源超市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鲁0783民初5012号
案件名称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寿光市侯镇裕顺源超市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寿光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6-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寿光市侯镇裕顺源超市

案由

案由商标权权属纠纷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0783民初5012号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国窖广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0204706718H。

法定代表人:刘淼,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有超,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寿光市侯镇裕顺源超市,住所地山东省寿光市侯镇鲁丽居委会昌大路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0783MA3FR6AJ9D。

经营者:国家俊。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寿光市侯镇裕顺源超市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6日立案。

原告于2021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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