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0783民初5012号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国窖广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0204706718H。
法定代表人:刘淼,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有超,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寿光市侯镇裕顺源超市,住所地山东省寿光市侯镇鲁丽居委会昌大路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0783MA3FR6AJ9D。
经营者:国家俊。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寿光市侯镇裕顺源超市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6日立案。
原告于2021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负担。